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52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祥生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TMW8G8H,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9006589K,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工业园区H-8-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祥生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