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274号
申请人:聊城市欣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路与柳园路口新东方国际贸A座7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九州花园商办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市欣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账户: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农商银行××××】。担保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聊城市欣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欣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账户: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山东鑫业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农商银行××××】。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欣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