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财保36号
申请人: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3层C号。
法定代表人:阮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9,283.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0年6月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及财产线索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存款: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大桥支行42×××30银行账户;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11014992712008银行账户;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22×××70银行账户;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11×××16银行账户;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20×××36银行账户;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32×××68银行账户。
上列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总限额为100928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