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7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3层C号。
法定代表人:阮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段店镇刘弄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258号裁决书于2018年3月立案执行,于2020年7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严品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