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
法定代表人:阮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鄂州市段店镇刘弄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细群。
申请执行人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258号裁决书于2018年3月立案执行,于2020年7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除银行存款8367.5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8367.5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用于偿付本案案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7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江红春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严品
书记员  吕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