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博华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0362号
原告: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化工科技园创新基地******。
法定代表人:阮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湖北**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