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州福鑫商贸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分公司、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55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恩施市隆鑫贸易公司综合楼商铺1单元1层110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EYS-ES-2018-015927的房产,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2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