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住现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权、李勇,恩施市六角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恩施市叶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9561376G。
法定代表人:向方。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向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