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杨家山村落叶坝组45号45。
被执行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9561376G。
法定代表人:魏世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1执2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