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国华建筑材料租赁站、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6234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华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恩施市枫香坪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48WWYC87(1-1)。
经营者:吴国祥。
委托代理人:李永松,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9561376G。
法定代表人:向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长才,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冉伟,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华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华建筑材料租赁站表示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6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