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21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3年10月30日,住湖北省恩施市,联系。
被申请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9561376G,联系电话0718-89××××1。
法定代表人魏世宏。
被申请人恩施市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广银.翡翠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80905730X,联系电话0718-82××××8。
法定代表人骆双保。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恩施市广银.翡翠城一期9#及11#楼施工工程,在被申请人恩施市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5万元。扣留期限截至2023年7月5日止,扣留期间暂不支付,若需支付,需交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