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5执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60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