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汉商银座第E座18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3日、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东方兄弟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继伟
审判员黎伟雄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舒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