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0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与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浙嘉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桥公司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桥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南桥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