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宏翔建材有限公司、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05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宏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宏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3377元,由原告平湖市宏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张雷平
书记员陈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