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号
原告: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红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77258T。
法定代表人:黄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84134R。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被告:安吉华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香溪路189号(香溪丽舍香园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502013391。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原告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华英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银霞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