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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733号
原告:***,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青,浙江安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84134R。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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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汪佳铭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乔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