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2执异29号
案外人:顾曙群,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谨、张俊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强、王晓敏,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帕斯诺食品(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春山。
本院在执行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帕斯诺食品(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斯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顾曙群对执行标的,即被执行人帕斯诺公司名下坐落于平湖市XXX的房屋及土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在执行上述财产时以负担其租赁权的方式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顾曙群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顾曙群在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顾曙群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薛挺
审判员朱洪潮
审判员何永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妍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