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已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送达,***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文娟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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