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申2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已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送达,***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文娟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