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恢1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薄立双,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噶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代书军,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车增会,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钢厂桥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342304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的***等25人与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等25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71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6975元。申请执行人***等25人在本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71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与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等25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山市海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或线索。综上,本院在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将本案债权执行到位。
在此情况下,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25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翟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