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2964号
原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6568472N。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临泽县八一路原粮食局办公楼院内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977410827。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季某,男,汉族,住临泽县,电话189XXXXXXXX。
原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5元,减半收取3022.5元,由被告季某负担。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