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财保2号

申请人: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山丹县支行账户×××中38848947元以内的存款金额。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山丹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88489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广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俞 军

审判员  张宏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冰清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