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

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诉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302行初35号

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梁淑贤,女,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胜利乡代家堡村**组。

委托代理人苗力,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贺威,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捷轩,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建明,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孟达,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现住吉林省**平市。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不服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四人社工认字(2017)第0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告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追加***为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委托代理人苗力、被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卢建明、孟达到庭参加诉讼,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捷轩以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出庭应诉。在本案审理期间,本案的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含笑山庄景观绿化苗木基地负担。

审 判 长  张 程

代理审判员  张智涵

人民陪审员  赵 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牟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