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7663号
原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杏树村。
法定代表人:**1,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石某,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2、**、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邮寄费44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乌日丽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