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3691号之一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区车管所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系公司经理。
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杏树村。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白,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阿鲁科尔沁旗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