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2125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