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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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793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杏树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