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793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杏树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鑫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