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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2125号
原告:车彬,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车彬与被告***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车彬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