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新疆世纪飞扬商贸有限公司、***等新疆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克州苏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954号
申请人:新疆世纪飞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黄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申请人:新疆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克州苏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新疆世纪飞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克州苏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4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世纪飞扬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克州苏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克州苏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21,11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克州苏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21,113.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娜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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