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25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西关屯乡西关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与被告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殷元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美景
书 记 员 任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