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25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西关屯乡西关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与被告沈阳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邹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