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民初822号
原告:宾静春,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野鸭乡上寨村沙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受理原告宾静春诉被告***、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应以侵权责任纠纷确立法律关系,本案侵权行为地为贵阳市观山湖区,法人被告住所地在贵阳市××(现××)。原告提供自然人被告居住地址为贵阳市乌当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由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潇
二〇一八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