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终2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野鸭乡上寨村沙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歆,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49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汤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