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11民初1819号之一
原告:贵州清阳航空机床夹具制造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小河区)清水江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石城清新园12-A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歆,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0510673900)。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焦中庆,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安顺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地区平坝县。
原告贵州清阳航空机床夹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并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5月30日,被告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案涉合同加盖的该公司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转送鉴定机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27日出具贵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文检鉴字第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落款日期标示为2015年9月17日的《贵州清阳航空机床夹具制造有限公司安装400KVA箱式变压器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第四页落款部分”乙方(签章):”一栏处的“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所提供比对的“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恢复审理。因被告焦中庆伪造贵州腾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印章与原告签订合同,收取原告的预付款,遂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清阳航空机床夹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清阳航空机床夹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贵州清阳航空机床夹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