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303民初2448号
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建设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淑华,该公司财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2216号。
法定代表人:苏亚利,校长。
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嘉源咨询公司)诉被告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四平一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2020年12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淑华、窦树法,被告四平一中的委托代理人孟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嘉源咨询公司诉称:被告为了改善办学条件和校园环境,进行了校园和校舍改造工程,该工程的设计及监理交由原告承担,截止2018年1月1日,被告拖欠工程设计费167200元,工程监理费432800元,两项合计60万元。为此,原告曾多次索要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设计费及施工监理费计6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1万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年利率4.6%)。
四平一中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吉林嘉源咨询公司中标,中标名称为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寄宿制学校改造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工程地点为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院内,建设单位为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同日,吉林嘉源咨询公司与四平一中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酬金432800元,监理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12月23日,吉林嘉源咨询公司与四平一中、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订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外墙保温、水暖、操场硬面化、给排水工程监理费结算书,工程监理费432800元。2015年12月23日,吉林嘉源咨询公司与四平一中、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订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学楼工程设计费结算书,工程勘察费167200元。上述款项合计600000元。2018年1月2日,四平市教育局向四平市财政局发出关于申请拨付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工程前期费用的请示,内容包括:“2004年教学楼工程设计费未支付,由于当时学校资金出现困难,这笔设计费久拖未付,应付吉林省嘉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167200元;2013年校园改造三项工程应付吉林嘉源工程咨询公司工程施工监理费432800元”。但至今四平一中未向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给付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结算单等。
根据原告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四平一中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2018年1月2日,四平市教育局向四平市财政局发出关于申请拨付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工程前期费用的请示,内容包括拖欠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的设计费及监理费,该请示足以证明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索要工程款的事实,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吉林嘉源咨询公司与四平一中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吉林嘉源咨询公司与四平一中、四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已经对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的工程进行结算,故吉林嘉源咨询公司请求四平一中给付工程监理费及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吉林嘉源咨询公司请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四平一中给付利息,因吉林嘉源咨询公司与四平一中在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已对工程设计费及监理费进行结算,故吉林嘉源咨询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及监理费60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5元,由被告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岩
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玉秋
书记员 谭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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