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03执612号
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1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8月11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15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030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