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197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大鹏职务: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