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3195号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大地测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湖宾支街109弄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7750980XM。
法定代表人:张镗珠。
被告:福建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上梧村白塘镇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91709598Y。
法定代表人:苏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大地测量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莆田市涵江区大地测量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涵江区大地测量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涵江区大地测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莆田市涵江区大地测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桂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雪彬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