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芦尧,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4号达兴商务大厦第12层A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357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5月27日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猎豹牌车辆一部,该车已查封,现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该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止。
3、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土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4号达兴商务大厦小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0元,未执行到39357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学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