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务镇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增华,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啸蔚,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运睿,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04号达兴商务大厦12层A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华龙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7541.4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昱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63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