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8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锐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雪琴,系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龙源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麦日根巴特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龙源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92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2、通过本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受理的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龙源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成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