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2民初1914号
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B栋三楼313。
法定代表人:刘锐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稳,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纬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工农东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袁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纬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丁红稳,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炬、罗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建筑工程设计费1059500元;2、判令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逾期违约金105379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3、判令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支付第三阶段设计费逾期违约金777591.5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以上三项合计2890886.50元;4、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编号为承合字2014第WYSJJ-2014005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于2014年4月确认设计方案工作。此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多次调整产品定位,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相应调整设计方案,于2015年4月完成基本定稿。定稿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收到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当时的负责人指示,称设计方案暂停上会审批,直至2016年10月,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对设计总图、幼儿园设计进行了三个版本的初步设计深化,最终完成初步设计。此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多次找长沙纬地置业公司负责人对接工作,但该负责人屡次搪塞等待领导层决策,之后病休、离职,土地也已经转让,设计后续工作和设计费用的支付也不了了之。现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第二阶段设计工作,第三阶段设计工作也已经完成60%以上。根据合同约定,每阶段完成一半以上应支付设计费全款。第二阶段设计费用48.9万元,第三阶段设计费用57.05万元,两项合计1059500元,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尚未支付。因此,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应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逾期违约金1053795元,第三阶段设计费逾期违约金777591.50元(均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对该项目设计费用的请求支付长达五年之久,现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该项目土地已经出售,但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没有收到其要求停止设计或终止合作的函件。期间,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多次发出催收通知、工作函、律师函等文件主张权利,也积极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协商,均未果。2020年1月13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最后一次发出律师函催收设计费用,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已经签收,但时至今日仍未对拖欠建筑工程设计费用一事进行实质性回复。因此,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认为,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设计工作,但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没有依约付款,造成其利益受损,因而起诉。
长沙纬地置业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在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完成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因为政府层面的原因一直没有审批通过,故该合同已经实际终止,且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也知情,双方就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应该支付的设计费用进行过协商。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第二阶段的设计费用应当经发包人确定且需经过政府审批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但该方案并未通过政府审批,依照合同约定,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知情就不应当擅自开展第三阶段的设计工作;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同时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二十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在明知长沙纬地置业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应当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由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应该由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自行承担。2、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已经向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支付定金16.3万元,因合同已经履行,该定金应当冲抵第二阶段的应付款。且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扣减定金又主张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权利。违约金标准按照1‰每日明显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经公开招标,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中标高域·自然城项目双拼形式低层住宅及双拼形式低层住宅景观设计等项目,中标价格142万元。2014年1月24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设计人、乙方)、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承合字2014第WYSJJ-2014005号),甲方将高域·自然城二期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发包给乙方负责实施,设计内容及阶段包括:二期范围内别墅、21#高层、幼儿园的建筑设计(以上三项包括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红线范围内的景观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后续用地约3万平方米别墅区的规划及景观设计(方案设计)。合同总设计费用163万元(包干价),包括中标价142万元及新增部分收费21万元。合同约定,乙方应交付甲方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建筑方案设计文件(10套)、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12套)、景观方案图设计文件(3套)、景观施工图设计文件(3套)、施工图调设过程中修改版本的方案设计图(不含效果图)6本及光盘6张。交付时间及要求为:合同签订、乙方收到定金且方案得到甲方确认后20日内提交达到政府审批要求的全套方案报建设计文件;乙方收到方案设计审批意见和甲方上一阶段设计费后30日内提交全套地下室(+0.00)施工图(供甲方审查和指导施工),之后20日内提交经甲方同意且达到政府审批要求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述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时,应在甲方规定工作日内完成,需在上述各阶段约定提交日期前提交,但经甲方书面确认为重大修改需要延期的除外。合同付款约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定金16.3万元;设计提交的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按合同第6.1、6.3条)经甲方确定,并经政府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设计费48.9万元;按期提交全套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合同第6.2条)经政府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5%设计费57.05万元;按期提交全套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合同第6.4条)经甲方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设计费32.6万元;全部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向施工单位详细技术交底,按时配合设计图纸修改且所有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设计费81500元。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因甲方原因),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额支付;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如果超过两个月,则从第61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以上,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同时,合同还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
合同签订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向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支付合同定金16.3万元,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即开展前期设计工作,并根据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2014年2月28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完成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按合同第6.1、6.3条)并交由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确定,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内部会议审核确定。因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长沙纬地置业公司需将设计文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但因政府审核会议一直不能确定召开时间,遂未能上会审批,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也没有向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第二笔设计费48.9万元。之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该项目经理仍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负责人黄永恒通过邮件联系,沟通设计方案的后续修改以及幼儿园的初步设计。
审理过程中,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称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未能提交上会审批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及其投资人即确定该项目决定取消投资,不再继续运作。但是,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没有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即将终止合同履行。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称通过口头告知方式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达成终止合同合意,但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予以否认。鉴于没有收到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终止合同履行的明确指示,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继续按照双方沟通的进展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即开展全套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幼儿园项目的初步设计并提交设计成果。2015年-2019年间,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就幼儿园项目向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发送多份邮件,多涉及幼儿园项目的初步设计成果。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因催要设计费未果,于2019年8月12日、11月22日出具两份工作函,就其设计工作完成情况以及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应付设计费情况向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作出书面意思表示,但长沙纬地置业公司表示没有收到该函件。2019年12月9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委托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向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发出催收设计费的律师函,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收到后,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成本案诉讼。
另查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将本案所涉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但并未书面通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其表示已口头告知,但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予以否认,并称于2019年方知晓土地转让事宜。
以上事实,有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20)湘长市证民字第3360号公证书、3361号公证书、3362号公证书、高域·自然城(二期)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纪要(2014年3月27日)、工作函(2019年8月12日、11月22日)、律师函、设计成果(光盘)等证据,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16.3万元定金)等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证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在公开招投标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依约完成阶段性设计工作并向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经内部会议审核并无异议,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用。虽然双方约定设计方案须经政府审批通过方支付设计费(合同第8.1条),但双方同时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仍应按合同第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第10.2条),而合同第7条约定的是交付资料的时间及要求。从第7条的条文内容分析,交付的材料需达到政府审批要求,但并未确定政府审批的具体内容;且第7条注释第四款约定“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设计人不另收取任何费用”,其意思即表明相关主管部门可对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应加以修改并符合要求,修改部分不收取费用,但并未确定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可免除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或审批不通过的处理方式。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设计本身具有高度专业性,体现的是设计人的专业水平及智慧成果,发包人对于想要达到之设计效果以及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其要求,应当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以其投资人(政府部门)未予审批作为拒绝付款的正当事由,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已完成设计成果的具体范围。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对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已完成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并交付设计成果并无异议,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开展全套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工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成该部分设计工作的完成比例如何确定?
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称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提交上会未能确定期限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即应当停止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不应擅自开展后续设计工作,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称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并未明确表明终止合同履行、不再要求开展后续设计工作,而是要求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继续深化前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并先行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开展的下阶段设计工作不是擅自做主,也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陈述更具有逻辑合理性,符合本案客观事实。首先,合同并未约定阶段性设计工作具有开展时间的必要衔接性,即下一阶段需以上一阶段结束后的明确指示方能开展。合同第7条也只是约定在收到方案设计审批意见和发包人上一阶段设计费后一定期限内提交下一阶段设计成果,而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已经认可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在此基础上,虽然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没有支付阶段性设计费,但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考虑双方后续合作关系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并无不妥。其次,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在认可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后即准备提交政府会议审批,但由于政府审批会议迟迟不能确定时间,遂要求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先行开展下阶段所涉及的幼儿园初步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化,该事实能够与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内容相吻合。再者,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称其在政府审批会议不能确定时间后,已经告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要终止设计合同履行,但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没有向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或作出终止合同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建筑设计合同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合同标的,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也称该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比一般性建筑设计合同更注重合同文件的规范性及确定性,但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对诸如合同终止此类重大事项,却未向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发出任何书面函件,不合常理。而且,结合双方的往来邮件内容分析,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之后仍在接收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却没有做出任何合同已终止的反馈,与其陈述合同终止的情况不符。更有甚者,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在2018年8月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导致建筑设计合同已无实际履行必要时,仍未向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发出书面终止合同履行的意思表示,而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工作一直没有停止。综上所述,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所述合同已终止、深圳建筑设计公司自行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的意见不能成立。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及双方履行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是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应当根据其工作进展及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合同违约责任第10.1条约定,发包人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额支付。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已支付第一笔设计费(定金16.3万元),第二笔设计费48.9万元对应的提交建筑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文件已确定完成提交,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第三笔设计费57.05万元对应的提交全套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具体完成情况。另外,虽然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没有明确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文件,但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双方均已确定建筑设计合同已然无法继续履行,应当终止,遂触发合同约定付款条件。
根据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当庭陈述,全套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两个方面内容,根据合同第6.2条约定,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图设计文件、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等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各单项汇总结果、其他报建和施工要求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报批通过的施工图电子光盘6张;该部分设计施工范围包括二期范围内别墅、21#高层及幼儿园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结合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来看,多为幼儿园、高层及别墅平面图、剖面图,并未涉及合同第6.2条所需的大多数文件,难以支持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所称已完成该阶段一半甚至60%以上设计任务的主张。因此,针对该部分设计工作,本院确定深圳建筑设计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一半以上内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该阶段全部设计费,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报酬,即为285250元(57.05万元/2)。
关于违约金计付标准,合同违约责任第10.2条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逾期支付超过2个月,自第61日开始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千分之一每日的违约金标准已然远远超出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属性,也与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的实际损失不符,长沙纬地置业公司主张调整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长沙纬地置业公司逾期支付第二笔应付设计费构成违约,且在其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且明确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后,没有及时通知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终止合同履行,导致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开展的后续工作难以体现实际价值,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根据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及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关于违约金计付期限,全套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4年3月27日经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召开内部会议审核确定,则长沙纬地置业公司应在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4月10日前支付第二笔设计费48.9万元,但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没有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应于逾期支付第61日即2014年6月10日开始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核算,自2014年6月10日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的违约金为517362元(48.9万元×0.5‰/天×2116天)。关于第三笔应付设计费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已查明事实,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并未完成第三阶段的设计工作,所提交的现有设计成果也没有获得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认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能成就,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没有支付设计费不触发合同违约条款。而且,双方没有明确的合同终止意思表示,直至本案庭审才确定合同已然终止不能继续履行。因此,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主张该部分设计费的逾期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称其支付的合同定金16.3万元应当抵偿设计费且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系重复主张权利的抗辩意见,经审查合同定金并非合同价款范围外另行约定的款项,其本身已涵盖在合同价款内且为阶段性付款的组成部分,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定金应当抵扣后续应付设计费,且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对合同定金的意义及作用所做说明具有一定合理性,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称深圳建筑设计公司系重复主张权利,但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并未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及违约金条款,不存在重复主张权利的行为,长沙纬地置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对深圳建筑设计公司主张由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支付第二笔应付设计费48.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由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支付第三笔应付设计费57.0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由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支付第二笔应付设计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由长沙纬地置业公司支付第三笔应付设计费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沙市望城区纬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二笔应付设计费48.9万元、第三笔应付设计费285250元,两项合计774250元;
二、长沙市望城区纬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第二笔应付设计费的违约金517362元(违约金已计付至2020年3月25日);
三、驳回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4963.50元,由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278元,长沙市望城区纬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68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肖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