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比华利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杰,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宇,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比华利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强,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宇鸿,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比华利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华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4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比华利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解除比华利公司与物业国际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物业国际公司向比华利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定金525666元及逾期退还利息(逾期退还利息以525666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7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27597.5元);3.物业国际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比华利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解除比华利公司与物业国际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物业国际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比华利公司返还2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比华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333元(已由比华利公司预交),由比华利公司负担5284.44元,由物业国际公司负担4048.56元。
上诉人物业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比华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比华利公司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比华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物业国际公司应否承担24万元设计费用返还责任的问题。根据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比华利公司作为发包人享有因政府部门原因或发包人自身原因而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设计费用按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时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表明,物业国际公司向比华利公司提交了涉案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后,设计工作尚未开展到第一期设计费对应的设计阶段。物业国际公司虽主张其已完成第一期设计方案工作量30%,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亦无法反映出系在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并已交付发包人,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定物业国际公司向比华利公司返还设计费24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裁判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春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尹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