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财保115号 申请人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物流大楼B栋三楼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23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 负责人:***。 被申请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和平南路西汽车站南金汇花园A1幢201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668291X3。 法定代表人:阮皓琳。 申请人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清远仲裁委员会以(2022)清仲字第600号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提请函,请求以106万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英德市××路××路以北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20××)1×60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3号]。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为106万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106万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英德市××路××路以北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20××)1×60号号、粤(2018)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确认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为106万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物业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