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堃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鸿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堃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堃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鸿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路桥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堃方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鸿泰路桥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鸿泰路桥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堃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堃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1元,减半收取7520.5元,由上诉人甘肃堃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 斌 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