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879号
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地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1号专家楼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UYF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彤。
被告:张掖市鸿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和园2号公寓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1929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诉被告张掖市鸿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以“被告张掖市鸿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履行完毕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37.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毅
书 记 员 康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