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昆玉酵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2民初380号
原告:***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东区创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玉酵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皮墨北京工业园区创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昆玉酵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96元,减半收取计20498元,由原告***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