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7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创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涿鹿亚珑葡萄酒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涿鹿亚珑葡萄酒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此和解协议属于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702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