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70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创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车站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7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因和解协议内容须长期履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长期履行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