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70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创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汉希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古魏镇汉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经理。
申请执行人***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汉希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7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25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房产均无任何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山西汉希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仍有902573元尚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